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6月14日、2019年8月12日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9月11日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 于2019年10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莆田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05年至2012年间,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与同案人沈某某合作担任庄家“阿某某”(另案处理)的网络赌博代理,同时同案人沈某某担任庄家余某某的网络赌博代理,并把赌博网站的电子盘口提供给黄某某用于赌博。电子盘口采取授信方式进行赌博押注,每周一结,盘口网址经常更换。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同案人沈某某从中赚取佣金,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从每一万元的赌博资金流水中抽取25元佣金。同案人沈某某提供了20余个银行账户流转赌资,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提供了3个银行账户流转赌资。经统计,赌资往来共计人民币10889833元,其中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提供银行账户涉及的赌资往来共计人民币2438791元。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莆田市公安局认定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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