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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开设赌场案)_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河检一部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82198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老河口市**村**号,现住**小区**号楼**单元**楼**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9月10日被老河口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老河口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李某乙、魏某某、韩某某(三人已判刑)商定共同出资开设“茶馆”,李某乙占四成股份,魏某某、韩某某各占三成股份。当月,由李某乙出面在本市东启街**幼儿园后一楼租下六个房间,其中五个房间内各放置一台麻将机、另一个房间内放置两台打鱼机,每台打鱼机具有10个独立操作杆。魏某某负责日常管理,三人每月对账按比例分成。经营期间,魏某某雇请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及李某丙、张某某帮忙,三人分别于2017年2月、3月、5月到“茶馆”工作。期间,张某某、李某丙、李某某负责打鱼机上下分,收取麻将台子费并记账,每人每月工资2000元。2月至4月,“茶馆”向前来打麻将的人员收取50-60元不等的台子费,收入不高。因童某某(已判刑)认识打麻将的人多,韩某某与魏某某商定由童某某喊人前来打麻将,收取的台子费与童某某分成,魏某某将此事告知李某乙,李某乙同意。自2017年5月起,经童某某介绍前来的人员以打“卡五星”麻将形式赌博,小胡每把200元至700元不等,赌桌上以筹码代替赌资,赌博结束参赌人通过现金、微信、支付宝结算,童某某或韩某某负责收取每桌200元至700元不等的台子费,后和李某丙、李某某对账,童某某从中提成。韩某某于2017年7月让刑满释放的韩某甲(已判刑)到“茶馆”帮忙,韩某甲向参赌人员发放筹码并记账,韩某甲、韩某某商定以韩某甲的名义向参赌人员放码,一万元每天收取一百元利息。2017年9月18日,民警将该赌场查获。5月至9月,赌场收入累计17.5605万元。

经鉴定,所收缴2套20台电子打鱼游戏机是具有上分、退分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备。2018年7月19日李某某接警察电话通知后到老河口市刑警大队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照片、微信、支付宝交易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曾某某、李某丁、童某乙、李某乙、魏某某、韩某某等人的证言;3.老河口市公安局出具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意见书;4.老河口市公安局警察制作的辨认笔录;5.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受他人雇佣为赌场提供劳务,未参与赌场利润分成或者领取高额固定工资,李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及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老河口市人民检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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