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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开设赌场案)_营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营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营检公诉刑不诉〔2019〕645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9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22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营山县,住营山县**街**小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营山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0月24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营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其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3日至5日的晚上,犯罪嫌疑人龙某某伙同肖某某、王某某、侯某某、龚某某等人在金鼎会所、“巴哈咖啡”、荣华酒都开设赌场,采取使用扑克牌打“三公”的方式设立赌局聚众赌博,并抽头渔利。其中,6月3日晚上,抽头盈利264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4日晚上抽头盈利37000元,5日晚上抽头盈利10300元。犯罪嫌疑人龙某某和侯某某各自占一个股份,肖某某与龚某某始终共占一个股份,宋某某在金鼎会所与王某某共占一个股份,马某某、邓某某在“巴哈咖啡”、荣华酒都共占一个股份。

李某某在“巴哈咖啡”、荣华酒都赌场内,积极帮助赌场股东在赌博过程中抽头渔利,并约定按照每天500元的标准领取酬劳,李某某个人抽头金额达2500多元,实际领取了400元的酬劳。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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