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赤检一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3021965********,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住赤壁市**办事处**社区**组。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3月20日被赤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18日被赤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1日被送往咸宁市监狱服刑。
本案由赤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7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12月27日二次退回赤壁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1月2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依法于2019年9月28日、2019年12月13日、2020年2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赤壁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5月19日14时许,李某某在赤壁市**办事处**村一山坡鱼塘边,利用摇色子押单双的方式开设赌场,部分村民参赌,每次最少押人民币50元,最多押人民币500元,参赌人数十几人到二三十人不等,旁边还有围观村民,赌场持续到当天17时许结束。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赤壁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侦查阶段有二次供述,一次承认该赌场是其开设,一次辩称该赌场不是其开设。证人王某某、赵某某的证言曾证实该赌场是李某某开设,但证人王某某在侦查阶段不同时间的证言前后矛盾;证人赵某某虽能证实李某某曾打电话要求其喊人到赌场抬庄,但是对于赌场是否确实李某某开设,不能证明,经退回补充侦查,侦查人员无法找到该证人核实证据。审查起诉阶段,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辩称其没有开设赌场;证人王某某称其在侦查阶段的证言没有认真阅读,大部分笔录都不属实,同时证实李某某不是赌场的开设者;证人吕卫川、张茂松均证实该赌场不是李某某开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赤壁市公安局收缴的钱款由该局依法处理。
赤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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