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曾用名:李某甲,绰号:无,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22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现住址:内蒙古锡林浩特市**小区**号楼**单元**室。职业:锡盟东苏旗**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法人。1995年8月16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被赤峰市巴林右旗人民法院因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9年6月6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东乌珠穆沁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乌珠穆沁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0日补查重报 ;2020年3月25日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4月24日补查重报,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东乌珠穆沁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03年至2011年期间,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自家位于东乌珠穆沁旗**镇**大楼北侧街面**层楼房内开设赌场。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东乌珠穆沁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作出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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