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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开设赌场罪)_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海检二部科技刑不诉〔2020〕15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87199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烟台市海阳市**村**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2月27日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15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逮捕,于2020年10月18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8月20日至9月21日)。

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5月8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伙同艾某某(另案处理)、陈某某(另案处理)在海淀区**出租屋内,开设赌场组织多人赌博获利,后被抓获。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本案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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