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红检一部刑不诉〔2020〕10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51972********,汉族,初中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新乡县,现住在河南省新乡县**村**号**单元**室,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新乡市公安局向阳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12日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新乡市公安局向阳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11日被新乡县公安局七里营派出所取保候审;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0月23日被新乡县公安局七里营派出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乡市公安局向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于2019年10月23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3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9年11月22日、2020年2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7月间,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下载闲逸麻将APP,并建立微信群,在闲逸麻将中开设房间供其微信群成员以打麻将的方式赌博,每局8圈,向赢家抽取5至30元不等的管理费。现查明,李某某获利7000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退出全部赃款。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行为,但鉴于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具有立功情节;积极全额退脏,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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