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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开设赌场)_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吉昌检一部刑不诉〔2020〕147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211989********,汉族,初中文化,住吉林省永吉县****村,无职业。因涉嫌开设赌场,经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8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本案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于2019年12月28日至2019年12月30日间,在其位于吉林市昌邑区**花园**楼**室的家中,组建微信群,利用“吉林科乐麻将”手机棋牌软件组织参赌人员赌博。截至2019年12月30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通过收取台费的方式共获利人民币400余元,被其挥霍。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良好,无前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吉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27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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