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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强制猥亵案)_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古检一部刑不诉〔2020〕9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24198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乡**村**号。因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20年1月8日被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9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释放,同日被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田学勇、云南云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云南省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强制猥亵罪2020年5月8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20年6月4日退回侦查侦关补充侦查,2020年7月2日侦查机关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云南省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害人徐某某(女)于2020年1月6日晚上22时左右与李某某到大研古城内“青岛二哥饺子店”内吃饺子,两人在吃饺子过程中饮酒,徐某某在饺子店的时候就已经酒醉并当场出现呕吐现象,2020年1月7日凌晨00时2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害人徐某某离开该饺子店,离开后被告人李某某一路搀扶被害人徐某某至“**”客栈,到客栈后被害人徐某某酒醉后进入“**”客栈一楼102房间,被告人李某某并未马上离开“**”客栈而是跟着徐某某进入102房间,在102房间内被告人李某某趁徐某某酒醉将自己全身衣物脱光后与徐某某睡在一起,中途被害人徐某某醒来呕吐的时候发现被告人李某某对自己实施了亲嘴、摸胸部,并用手指扣摸徐某某的下体的行为,对徐某某进行强制猥亵。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云南省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云南省丽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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