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性别:男,196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81968********,布依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龙县**街道**村**组。因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3月17日被安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贵州集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陈寅。
本案由安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1日7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看见王某某出门砍芭蕉,欲与其发生性关系,便尾随王某某到王某某家芭蕉林地旁的竹林(安龙县**街道办事处**村三组)。后李某某从后面抱住王某某,想把其推到芭蕉林地里面发生性关系,但王某某不同意,李某某就使用言语相威胁,因听到有旁人走路的脚步声而离开现场。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的行为,鉴于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并积极主动与被害人王某某达成和解,赔偿被害人损失,且认罪态度较好,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处理情况:无。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西南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龙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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