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丰检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24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南丰县,住南丰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强奸罪,经南丰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6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强奸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30日被南丰县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罗某某,江西恒澍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张某某,江西恒澍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南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27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9月22日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时间从2020年9月28日至2020年10月12日。
南丰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4月25日18时许,曾某某邀请李某某、黄某某等四人在南丰县**乡高速路口“**餐馆”吃饭,期间黄某某等人喝了一些啤酒。随后,李某某驾车将黄某某等四人带至南丰县**街“**”大排档,与其朋友一起继续喝酒,期间黄某某因喝多了酒有些晕乎乎,并趴在桌子上睡觉,表现出醉酒状态。21时许,大家散伙后,李某某一人将黄某某扶到自己车的副驾驶位置,这时黄某某提出要和她的朋友曾某某一同坐车回去,李某某拉住黄某某的手不让下车,并称曾某某的车子跟随在自己车子后面。随后,李某某驾驶车辆沿着南建路段驶去;21时30分许李某某将车辆停放在莱溪乡杨梅坑村一偏僻路段,并提出让黄某某做其女朋友,黄某某不同意,黄某某担心李某某会伤害到自己的人身安全,且黄某某不知身在何处;随后李某某从驾驶位置爬至副驾驶位置,并用身体压在黄某某身上将其身上的丝袜及裙子撕开,随后将其衣服解开,强行发生性关系。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南丰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表现在被不诉人李某某是否采取暴力手段,是否采取其他手段,以及本案性交行为是否违背妇女意志等方面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因此,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抚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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