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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强奸案)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张西检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03198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6月20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桥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强奸罪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7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4日补查重报。

张家口市公安局桥西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6月18日14时许,李某某在张家口市桥西区**小区旁**院**单元**室内对受害人赵某某进行殴打辱骂并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遭赵某某强烈反抗未遂。当日22时许,李某某酒后再次对赵某某进行殴打辱骂并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未遂。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实李某某殴打赵某某的暴力行为与二人发生性关系未遂的事实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张家口市公安局桥西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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