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化检一部刑不诉〔2020〕Z6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82199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化州市**镇**村**号,住化州市**街道办**酒店后面出租屋,无前科。因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化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3日被化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化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20年6月9日退回化州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化州市公安局于2020年7月9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我院审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2016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二人于2018年离婚,但离婚后经常居住在一起,并保持稳定的性关系。2020年3月22日15时许,王某某下班后回到与李某某共同居住的位于化州市**街道办**酒店后面的出租屋,李某某想和平时一样与王某某发生性关系,但王某某推开李某某,并用手机拍李某某,李某某就把王某某的手机拿过去,在翻看手机过程中,发现王某某手机有和另一名男子黄某某的合照,李某某表示要将二人的合照放到网上,并过去将王某某的裤子脱掉,想将阴茎插进王某某阴道,但一直插不进,李某某自己停止了。然后李某某电话约黄某某过出租屋楼下问他与王某某的事,过了十多分钟,李某某回到出租屋,翻到王某某和黄某某的性爱视频,李某某有些恼火,就叫王某某过去和他发生性关系,王某某虽然不是很情愿,但没有反抗,李某某将阴茎插进王某某阴道抽插过程中,因想到王某某与别的男人发生过性关系,自己就停止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被害人谅解、认罪认罚、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影响较小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茂名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化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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