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丰检公诉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1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镇**村**号。2012年12月24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2019年5月31日被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2019年6月1日被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2020年2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起,杨某某多次从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处借钱用于经营,双方口头约定每笔借款利息为5%-10%。
2018年5、6月份,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带领马某某到杨某某家中,在催要借款过程中采取辱骂、在院墙上挂条幅等形式讨要欠款。
2018年6、7月份,被不起诉人李某甲以还款超期为由将杨某某家中价值约15万元的血檀餐桌椅拉走抵账。后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又让杨某某出钱给自己购买价值20万元的红木沙发抵账。
2018年11月13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甲伙同李某乙等人以杨某某欠款300万未还为由,要求杨某某将丰润区任各庄镇小麻各庄村自建的别墅以8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李某乙,并要求杨某某在事先准备好的房屋买卖协议上签字。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的上述行为,是基于双方存在债务纠纷的基础上做出的民事讨债行为,没有强迫交易的犯罪事实,其行为虽然过激,亦未达到寻衅滋事的立案标准,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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