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石桥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市检公刑不诉〔2019〕2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881197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镇**街道**号**,住辽宁省大石桥市**镇**村,因涉嫌强迫交易罪,经大石桥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6日被大石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强迫交易罪,经大石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21日被大石桥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许翾,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李佳悦,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大石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7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2019年12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至2018年4月末,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以坐落在大石桥市**镇**村的营口**炭黑有限公司(原大石桥市**炭黑厂)(下称**公司)超标排放、污染环境,影响其居住为由,多次到大石桥市环保局、营口市环保局、辽宁省环保厅等相关部门、媒体上举报**公司的污染环境问题。接到举报后,经环保部门及委托第三方多次检测,均未发现**公司存在超标排放问题。李某某对检测结果是否达标置若罔闻,继续举报**公司存在污染环境问题。
2018年3月23日,李某某在向大石桥市环保局信访时,提出**公司离李某某家住宅太近,要求搬迁去大连,要买房子补偿的诉求,但经大石桥市环保局与**镇政府、**公司协调,被该公司拒绝。
2018年4月13日,李某某致信中央巡视组,反映**公司的污染问题,2018年4月20日上午,营口市环监局与大石桥市环保局联合到**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未经批准私自设立排放口排放气体,大石桥市环境保护局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该公司停产治理并处罚款十万元。2018年4月27日,经王某某等人协调,**公司被迫以人民币75万元的价格购买了李某某家136平方米住房。
2018年11月6日,**公司将购买的李某某家的房屋拆除。
经大石桥市公安局对附近村民6人、村**2人的社会调查,李某某家房屋价值约在5-10万元之间。
2018年12月,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称赵某某经营的位于大石桥市**镇**村的营口**石化有限公司生产期间对环境有污染、影响其居住,以到相关部门举报、控告相要挟,勒索赵某某支付其赔偿金人民币3000元。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营口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大石桥市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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