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保竞检一部刑不诉〔2020〕17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6211961********,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原系保定市竞秀区**乡**村村支部书记,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村**号,住保定市竞秀区**村**号。2019年4月18日因涉嫌强迫交易罪被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被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9日因涉嫌强迫交易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赵某某,河北亚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1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2020年6月19日至7月17日,2020年8月18日至9月17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10月18日至11月1日)。
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3月,保定市竞秀区某某村村民李某甲和村民崔某某、高某某、李某已、李某丙四人商谈租赁该四人某某村土地时,该村时任党支部书记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闻讯赶到,公开宣称如果村民把土地租给李某甲,在日后的生产生活中就不给盖村委会的章。李某某授意使用村委会的扬声器公然喊话,宣传“不给村民盖村委会的章”的事情。李某某使用上述威胁手段制约村民的生活,最终上述村民被迫停止与李某甲交易,转而将自家土地改租给与村委会签约的**房地产公司。李某某打着“村党员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幌子公开了印制了明白纸在村中发放,该明白纸以文字形式说明了关于“不给村民盖村委会的章”的事情。纪检部门就租赁土地事件对李某某做出过纪律处分。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供述与辩解,被害人崔某某、高某某等陈述,证人李某丁、王某某、袁某某等证言,调取证据清单,接受证据清单,情况说明,到案经过等。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该案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故认为该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保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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