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保莲检二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9198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容城县**镇**村**巷**号。2019年9月6日因涉嫌强迫交易罪被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5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程某某、杜某某,河北达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29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伙同季某某通过在网络发布二手苹果10型手机低价出售信息,将顾客吸引至其位于保定市永华南大街84号店铺内。同年8月15日至16日,二人采取让到店顾客先交纳购机款,再以绑定高额套餐费用,如不缴纳将影响个人征信等为由,先后强迫毛某某、张某某、耿某某等被害人购买其他型号的苹果手机4部,总计金额14500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和季某某已退赔被害人损失,取得书面谅解。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伙同他人以威胁手段强卖商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构成强迫交易罪。鉴于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保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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