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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强迫交易案)_丰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丰润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丰检公诉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丙,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8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镇**村**号。2019年5月31日被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强迫交易罪,2019年6月1日被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2020年2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起,杨某某多次从李某乙处借钱用于经营,双方口头约定每笔借款利息为5%-10%。

2018年11月13日20时许,李某乙伙同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等人以杨某某欠款300万未还为由,要求杨某某将丰润区任各庄镇小麻各庄村自建的别墅以8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并要求杨某某在事先准备好的房屋买卖协议上签字。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乙与杨某某之间是基于债务纠纷产生的民事关系,没有强迫交易的犯罪事实,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在上述事实中起帮助作用,亦不存在强迫交易的犯罪事实,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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