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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强迫交易案)_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陇南市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徽检一部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汉族,生于1983年**月**日,小学文化程度,身份证号码6226301983********,农民,户籍地:甘肃省陇南市徽县,住徽县**镇**村*社。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 7月 29日被徽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甘肃省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20年7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17日补查重报。

甘肃省徽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7月份,**村*社村民付某某在互联网上赌博输钱后第一次向被不起诉人蒙某甲借款10000元,扣除月利息1500元后实得8500元;第二次借款30000元,扣除月利息4500元实得25500元,该笔借款付某某用其居住房屋的农村宅基地使用证作抵押;2017年10月份,付某某第三次向蒙某甲借款时,蒙某甲将付某某介绍给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系蒙某甲二妈),李某某不同意借钱,付某某与其妻子尚某某一起找李某某,并提出如果还不上钱,就将房子卖了还钱,李某某随以月息15%借给付某某2.5万元,该笔未扣除利息,并要求10天之内还款,还不上就将抵押的房子变卖。2017年10月底,付某某无力偿还借款,蒙某甲多次一人或同他人到付某某家讨债,并有辱骂情形。2017年12月14日,蒙某甲到付某某家催债后,付某某征得家人同意后,在付某某姑父龙某某、邻居张某某的见证下,付某某将自己的住房以120000元的价格转让给蒙某乙(系李某某丈夫)。协议签署后付某某将房门钥匙交给李某某,因付某某一家要去新疆务工,蒙某甲开车将付某某一家送至天水火车站,并通过微信给付某某转5000元路费。后李某某将付某某家电视、冰箱、中堂、花卉拉到其家。2019年1月7日因付某某妻子奶奶申某某病重,付某某向李某某支付50000元,并写下还欠110000元的欠条后将房屋赎回居住。2019年10月10日,经陇南鸿泰价格评估公司对付某某宅基地及房屋进行市场价格认定为176300元(四舍五入到百位,其中房屋133499元、土地42753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甘肃省徽县公安局认定的蒙某乙(系李某某丈夫)转让付某某家宅基地及房屋用于抵销付某某所借被不起诉人蒙某甲、李某某的高利贷,但该案中付某某家虽与蒙某乙家同村,但蒙某乙家已有宅基地,付某某家宅基地及房屋依法不能给蒙某乙家买卖。付某某借蒙某甲、李某某借高利贷中先将土地使用证抵押,在蒙某甲多次到其家催要借款后,付某某主动提出将房屋及宅基地出卖给蒙某乙(系李某某丈夫),在蒙某乙(系李某某丈夫)与付某某签订的转让协议中有付某某及其妻尚某某、尚某某的奶奶申某某同意并且在付某某姑父龙某某、邻居张某某的见证下签订的转让协议,蒙某甲到付某某家多次催要借款也只有辱骂情形,故能够证实蒙某甲、李某某没有使用暴力、威胁的手段进行交易。蒙某乙转让的付某某的房屋及宅基地也被付某某赎回现一家居住。强迫交易罪侵犯的客体是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本案中双方的交易不属正常的商品交易。故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强迫交易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李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陇南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徽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甘肃省陇南市徽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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