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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抢劫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宝检刑不诉〔2020〕Z61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2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所***单元***号。因抢劫嫌疑,于2019年7月1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抢劫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5日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7日开庭审理。2020年11月19日,宝安区人民法院出具《建议撤诉函》。本院于2020年12月4日决定对李某某撤回起诉,并2020年12月9日收到宝安区人民法院准许撤回起诉的《刑事裁定书》

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1年9月16日中午,被害人黄某某在宝安区沙井街道“****”饭店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及同伙吃饭,期间,黄某某喝了一瓶李某某同伙买来的红牛饮料后神志不清(后经检验黄某某尿检毒品甲基苯丙胺呈阳性)。之后,黄某某与李某某等人一起到沙井街道**宾馆****房内玩扑克牌赌钱。15时许,李某某及同伙以黄某某赌博输了欠款为由,采用殴打等暴力手段,强行将黄某某带到一柜员机处,让黄某某将卡内的人民币12000元取出,然后把该款抢走。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能达到确凿充分的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李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的涉案款物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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