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莒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19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7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山东省莒南县人,农民,住莒南县经济开发区**。2002年8月16日因抢夺被莒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金200元;2004年2月10日因抢夺、盗窃罪、寻衅滋事罪被莒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2010年9月6日因盗窃被临沂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1年3个月;2012年7月27日因盗窃被临沂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1年;2014年3月21日因盗窃被临沂市公安局临港分局行政拘留7日并处罚款400元;2014年11月28日因收购赃物被莒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并处罚金1000元;2015年9月26日因盗窃被莒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2日并处罚款1000元;2018年5月10日因盗窃被莒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于2020年9月1日因涉嫌抢劫罪被莒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莒南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同年10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莒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1月1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2月19日补查重报。
莒南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1月5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骑摩托车窜至莒南县**镇**村偷狗时,被该村村民刘某某发现后制止,李某某为了抗拒抓捕,将刘某某打伤。后经鉴定,刘某某的损伤未达轻微伤。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莒南县局认定李某某抢劫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李某某盗窃的两只狗价值无价值鉴定,是否能够达到盗窃罪的立案标准不清楚;李某某当场被抓住后为了逃跑,抗拒抓捕与刘某某发生肢体冲突,经鉴定刘某某的损伤达不到轻微伤;李某某是否当场使用凶器或者以凶器相威胁不清楚。因此李某某涉嫌抢劫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莒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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