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12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曾用名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121992********,汉族,小学文化,山东省临沂市人,无业,住临沂市河东区**街道**街**庙**号楼**单元**室。2010年6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四千元;2015年12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8400元。2018年10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2日再次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我院分别于2019年12月23日、2020年3月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1月23日、2020年4月9日补充侦查后重报;分别于2019年12月8日、2020年2月23日延长审查期限两次。
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8月22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临沂市兰山区**小区盗窃郁某某电动自行车电瓶时,被邰某某发现,邰某某在阻拦李某某逃跑的过程中,邰某某被李某某用电动自行车拽倒在地拖行十多米,致使其身体多处软组织挫伤,经法医鉴定,邰某某身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认定的李某某涉嫌抢劫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9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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