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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抢夺案)_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三城检一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200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外卖员,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三亚市海棠区**村**组**号,现住原籍。因涉嫌抢夺罪,2019年10月23日被三亚市公安局海棠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27日被三亚市公安局海棠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0日经本院决定,次日被三亚市公安局海棠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利成,海南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三亚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海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2020年1月13日已通知三亚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2月10日至2020年2月24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2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一辆黑色“豪杰铃木”牌摩托车在301医院路口处行驶,发现被害人赵某某在非机动车道上右手扶车把、左手持一部手机,骑坐在一辆共享单车上,便在其从赵某某右侧驶过时,趁机夺走赵某某手中的苹果6SPlus手机,得手后立即加速逃离现场。2019年10月23日公安干警在海南省三亚市海棠区林旺镇永和豆浆店内将李某某抓获。经三亚市价格中心鉴定,被抢夺的手机价值人民币894元。经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患有精神分裂症,精神残疾等级一级。破案后,被抢夺的手机已追回并返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2.书证: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4.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查录等;7.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三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起诉。

检 察 官:郑如翔

2020年2月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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