珲春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珲检一部刑不诉〔2020〕14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2241964********,高中文化,住珲春市**街**楼**栋**单元**室。因涉嫌犯抽逃出资罪,2019年7月3日被珲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0日被珲春市公安局转为取保候审,2020年8月3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人邵某某,吉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珲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抽逃出资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9月3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同年10月3日补查重报。
珲春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涉嫌抽逃出资罪,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珲春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认定本案涉嫌单位犯罪还是自然人犯罪,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珲春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珲春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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