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杭萧检一部刑不诉〔2020〕43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811981********,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滕州市**有限公司销售员,户籍地山东省滕州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23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日,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浙0109民初6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李某某支付杭州**印刷厂价款5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10000元。上述判决生效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未自觉全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2019年5月6日至2020年3月7日期间,李某某名下财付通账户共计转入资金319578.6元,其将上述款项挪作他用,未优先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家属已代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60000元付款义务及案件受理费650元、执行费800元。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已将本案执行结案。
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有: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证人陈某某的证言;案发经过;民事判决书;相关执行文书;账户查询记录;身份证明以及相关书证;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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