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辽白检一部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021963********,汉族,大专文化,辽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现住辽阳市白塔区**路**组**号。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白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30 日、2020年4月10日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5月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辽阳宝林房地产公司于2016年12月23日将白塔区文圣路448-1号楼104-6号网点以人民币196万元价格卖给常某某(实际出资人顾某某),常某某于协议签订当天首付房款30万元,2017年2月27日交付房款20万元。2017年9月15日,白塔区人民法院对该网点裁定查封并送达宝林公司。常某某于2018年1月13日付给宝林公司第三笔购房款10万元,2018年2月10日向宝林公司会计汪波账户内转账汇款第四笔购房款90万元。李某某身为**地产公司**,虽然在人民法院执行期间, 收取人民币100万元购房款,但是该行为并不能致使人民法院对相关民事判决、裁定无法执行,不符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构成要件,其行为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本院认为,李某某的行为不符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构成要件,其行为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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