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城阳检二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8031981********,汉族,专科毕业,无业,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组**号。2018年9月30日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9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9月8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经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以(2015)城民初字第**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结案。因李某某没有主动履行民事调解书内容,2016年6月高运非向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没有制作强制执行(2015)城民初字第**号民事调解书内容的执行裁定。
本院认为,李某某没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规定,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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