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筠检一部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27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筠连县,住四川省筠连县**乡**村**组**号。

本案由筠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与王某某因货款给付发生纠纷。2018年8月10日,筠连县人民法院以(2018)川1527民初1177号判决书,判决李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即行支付王某某货款46400元,李某某未履行生效判决。2018年10月8日,王某某申请筠连县人民法院执行后,筠连县人民法院冻结了李某某的银行账户,李某某在明知自己账户被冻结后将工程款转移到妻子叶某某的银行账户上。2019年3月6日,李某某偿还王某某货款3700元。2019年2月至2020年5月,李某某在未优先履行判决的情况下,陆续偿还其他债权人何某某借款133000元。李某某在有能力偿还王某某借款的情况下拒不执行法院判决。

2019年7月,李某某与王某某达成协议,分期履行判决。2020年11月24日,李某某被抓获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履行了部分判决并约定分期履行全部判决,其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筠连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