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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_岳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岳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岳县检刑检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性,196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1196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县,住岳阳楼区**桥办事处***社区,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经岳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0日被岳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0月21日岳阳县人民法院(2016)湘0621民初712号判决书判决由被告人刘某甲、李某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刘某乙借款600000元。刘某甲、李某某提出上诉,2017年1月20日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7年4月12日刘某乙向岳阳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于同年4月13日向刘某甲、李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因刘某甲、李某某去向不明,岳阳县人民法院于同年7月27日通过人民法院报公告送达,但刘某甲、李某某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报告本人财产状况。2017年11月12日岳阳县人民法院因未发现被执行人刘某甲、李某某有可供执行财产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8年3月22日刘某乙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该院于同日向刘某甲、李某某送达恢复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因刘某甲、李某某去向不明,2018年5月10日岳阳县人民法院通过人民法院报公告送达,但刘某甲、李某某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报告本人财产状况。2019年4月2日岳阳县人民法院决定对刘某甲、李某某各罚款10000元,2019年4月14日通过人民法院报公告送达。但刘某甲、李某某在法院对其罚款后仍拒不执行。

 2019年9月9日岳阳县公安局对刘某甲、李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立案侦查,2019年11月20日刘某甲、李某某与刘某乙达成还款协议,刘某乙自愿放弃24万元及利息,刘某甲、李某某偿还借款36万元,由两人子女支付10万元后,余款16万元,自2019年12月起每月支付1万元。刘某乙出具了谅解书。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岳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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