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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_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从检公诉刑不诉〔2020〕Z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221966********,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镇**村**队**号,现住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街**路**巷**号。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2月2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才丰,广东政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3月26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20年4月23日至5月21日、2020年6月18日至7月15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8月16日至8月30日)。

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5月,被不起诉人李某甲与他人因合同纠纷诉至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后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依法调解并于2019年5月8日出具调解书,李某甲在调解书生效后具有履行能力,采取转移财产的方式拒不履行。

本院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5月,被不起诉人李某甲与李某乙因合同纠纷诉至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后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依法调解并于2019年5月8日出具调解书。因李某甲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李某乙于2019年6月5日申请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院于2019年6月21日向李某甲发出(2019)粤0117执146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6月27日该裁定书生效,7月9日李某甲向法院申报财产时未申报权属其本人、但未登记在其名下的粤HV****小汽车一辆。2020年2月26日,李某甲将粤HV****小汽车以物抵债给李某乙,并制定还款计划,与李某乙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取得李某乙谅解。

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李某甲不起诉。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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