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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_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盘检刑不诉〔2020〕10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曾用名何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8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县,住贵州省遵义市**区**街道**社区**组,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9年7月24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0日本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20日17时许,犯罪嫌疑人李某某驾驶贵**号小型普通客车,在盘州市煤兴线317公里+900处时,将被害人陆某某撞伤。之后被害人陆某某要求李某某赔偿其损失向盘州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18年9月5日盘州市人民法院以(2018)黔0222民初4952号判决书判决李某某赔偿陆某某的各项损失39004.48元,该判决生效后,李某某未履行相关义务,被害人陆某某申请盘州市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局局强制执行,执行工作人员在执行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将自己银行内的钱转移,导致判决无法执行。

另查明,现李某某已履行完全部义务,执行完39004.48元,并得到陆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上述的证据如下:

书证: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黔0222民初4952号,盘州市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盘州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中国银行查询结果信息一览表,强制执行申请书,结案通知书,谅解书;2.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已履行完全部义务,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州省刘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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