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黔检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女,1981年**月**日,身份证号码5135231981********,土家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黔江区**乡**村**组(户籍地黔江区**乡**村**组**号)。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3月5日被黔江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黔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9年9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其间,因案情复杂,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9日、2020年2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半个月;又因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10月18日、12月2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后于2019年11月13日、2020年1月22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重庆市黔江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4月15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就黄某某欠田某某15万元债务以其位于黔江区**街道**居委**单元的房屋作为担保,当场向田某某签订担保书1份,承诺当月偿还债务。后黄某某和李某甲未履行还款义务,田某某就该借贷纠纷向黔江区人民法院起诉。黔江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经缺席审理,同年12月13日判决李某甲对田某某的15万元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018年3月5日判决生效,同年3月9日黔江区人民法院向李某甲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017年下半年,李某甲和黄某某均未还清田某某债务,李某甲躲债至重庆主城区打临工。2018年1月,李某甲在重庆附属一医院确诊宫颈癌,因缺钱治病,李某甲与王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将黔江区**街道**居委**单元的房产出售,同年4月23日,李某甲收到王某某定金2.6万元,首付款28.2万元(偿还房贷),家具款3.8万元。同年6月20日,李某甲收到王某某尾款29万元,其中10万元偿还房产中介,剩余19万元次日被李某甲以现金的方式一次性取走。李某甲出售房产期间,并未告知债权人田某某,出售房产后未向田某某偿还债务。李某甲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黔江区公安局移送起诉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病历、发票、判决书、执行情况报告、强制执行申请书、生效证明、送达回证、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邮件全程跟踪查询结果、财产查询反馈汇总表、协助查询函、房屋买卖协议、委托书、公证书、收据、情况说明、执行笔录、银行交易明细、银行账户冻结情况;证人李某乙等人某的证言;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黔江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理由如下:2017年5月,田某某因被起诉人李某甲和黄某某不履行还款义务,且其无法联系到李某甲和黄某某而到黔江区人民法院起诉。从2017年5月17日黔江区人民法院立案至2017年12月13日黔江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处李某甲在150000元范围内对田某某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民事判决期间,田某某未联系上李某甲,黔江区人民法院采用了公告送达的方式进行送达。2018年3月5日,该民事判决生效后,田某某申请强制执行,黔江区人民法院以邮寄的方式送达执行通知书,但因查无此人而被退回。虽然现有证据证实李某甲在2018年1月经医院确诊其患有宫颈癌后,其将位于黔江区**街道**居委**单元房屋出售给王某某,2018年4月28日扣除按揭获得房款29万余元而后用于治病,但经过两次补充侦查,现仍无充分的证据证实在案发之前李某甲知晓自己在黔江区人民法院有需要执行的生效民事判决,无充分证据证实李某甲存在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且情节严重的事实,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25日
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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