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拒不执行判决案)_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诸检刑不诉〔2020〕74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030197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居民,住诸暨市**街道**路**号**单元***室。因本案于2019年9月18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9年10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诸暨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9月16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与*********有限公司签订了商铺租赁协议合同,地址在诸暨市**街道**路***号*******,编号A-***、B-***、B-***、B-***。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与诸暨*********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由诸暨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3日作出判决或裁定,该判决(或裁定)于2015年11月13日生效,经申请执行人申请,诸暨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执行。立案后,诸暨市人民法院已向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发送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申请财产令等。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明知有案件尚未履行完毕的情况下,为防止财产被查封,遂于2016年3月29日将诸暨市**街道**路**号*幢*单元***室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F0000******,土地证号:90******号】转让给边某某(系李某某儿子)。李某某不配合法院执行的行为致使法院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严重。现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与诸暨*********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李某某已还清诸暨*********有限公司所有债务,并取得诸暨*********有限公司谅解并达成和解协议。 

经本院审查认为,诸暨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诸暨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