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汇检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223196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重庆市綦江县**镇**村**组,现住遵义市汇川区**国际小区,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经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3日对其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4月3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8日,丁某某向颜某某借款20万元,由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作为担保,约定半年后归还借款。还款期限届满后颜某某向借款人丁某某多次主要还款,丁某某拒不还款。颜某某于2018年11月1日向汇川区人民法院起诉借款人丁某某、担保人李某某,汇川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3日作出民事调解,确认丁某某于2018年12月30日前偿还颜某某借款本金及利息,李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丁某某、李某某一直未履行,颜某某即向汇川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汇川区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过程中经查询发现李某某有一辆黑色的奥迪牌A6轿车可供执行,但李某某拒不交出车辆、履行义务,汇川区人民法院对李某某司法拘留后仍不交出车辆、履行义务。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向被害人支付30.23万元,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并向被害人支付30.23万元且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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