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瑞检公诉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9004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仙桃市**镇**村**组**号,现居住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村**巷**号**室,务工。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瑞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0日被我院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瑞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份,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瑞金市万田乡圩镇投资建成深圳盈鑫时装有限公司万田分厂,用于服装代加工,并聘请袁某某管理工厂,李某某本人则负责货源、联系业务和管理财务。工厂建成后,袁某某陆续招聘赖某某、袁某甲等21名工人开始生产,一直到2019年1月份,最后一批货生产完后,工厂停产,至今未再复工。期间,李某某拖欠袁某某、赖某某等22名工人2018年12月和2019年1月的工资共计7.0427万元后离开瑞金未再返回。2019年4月2日,袁某某、赖某某等22名工人陆续向瑞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4月24日瑞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深圳盈鑫时装有限公司万田分厂下达《限期改正指令书》,并于当日到深圳盈鑫时装有限公司万田分厂张贴送达《限期改正指令书》,同时通过电话、短信的方式将《限期改正指令书》送达李某某,要其于2019年4月30日前付清工人工资,而李某某收到《限期改正指令书》后一直拖欠工人工资,未到瑞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处理欠薪事宜。2019年10月11日,瑞金市公安局依法扣押李某某交纳的工人工资7.0427万元。2020年1月2日,7.0427万元工资已由瑞金市公安局全部发放给袁某某、赖某某等22名工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认罪态度好,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条第三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同时规定,对有本条第一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其到案后认罪态度好,且系初犯、偶犯,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赣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瑞金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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