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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二部刑不诉〔2020〕115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224197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某某某某某某***2019年10月23日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安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因肺鳞癌晚期于2020年9月24日死亡。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已经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五)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李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湖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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