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颍检检二刑不诉〔2020〕10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1211980********,汉族,安徽省**县人,初中文化,系安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市长**庄**组,现住**市**区**室。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颍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被颍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颍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8月,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担任安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拖欠该公司李某甲等36名工人工资255233元。同年8月29日,颍上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李某某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其于同年9月5日17时前支付工人工资。李某某支付部分工人工资,仍拖欠164015元工资。后其将公司收到的三笔到账款56354元及个人建设银行账户存款13万元挪作他用。在侦查机关立案侦查后,其于同年11月25日,支付完剩余工资。。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且在提起公诉前支付了所拖欠的劳动报酬,属犯罪情节轻微。根据该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阜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颍上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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