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滕检一部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271971********,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住重**市**县**街道**路**单元**室。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8月26日被滕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滕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7月,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承包滕州市**公司工程,并带领工人从事生产。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收到**公司支付的工人报酬的情况下以逃匿的方法拒不支付工人报酬89266元,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足额支付了工人报酬。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视听资料,证人曲某某、李**等人证言,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上述事实。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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