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岳县检公一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682197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区**派出所***社区居委会****生活区,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经岳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不起诉人自愿认罪认罚。
因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将本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6日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至2018年10月湖南南风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风公司”)实际用工人李某甲拖欠员工李某乙、晏某某、邓某某等多名员工的劳动报酬共计人民币304293元,其中拖欠晏某某8个月工资共计人民币24516元,拖欠李某乙6个月工资共计人民币13000元。岳阳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分别于2018年12月4日和12月29日,两次对南风公司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李某甲仍未向被拖欠工资的员工支付工资。公安机关受案前,南风公司银行账户有余额资金,但其未优先用于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2019年1月8日岳阳县公安局受理该案,督促李某甲支付其拖欠的劳动报酬。2019年1月20日至2月28日,李某甲支付了其拖欠的劳动报酬。
2019年2月27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被抓获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岳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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