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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赤检一部刑不诉〔2021〕Z1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04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镇***村**,住址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镇***村**,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经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决定,于2017年6月6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经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决定,于2020年12月14日被取保候审。2021年1月25日本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法律帮助情况:广东博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谢香如。

本案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李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李某某于2014年09月15日从广州**贸易有限公司承包了湛江市赤坎区***大道****指挥中心大楼模块工程,2015年07月将该工程的木工部分工程交由程某某负责施工。2016年02月湛江市赤坎区***大道****指挥中心大楼模块工程完工,广州**贸易有限公司已按合同向李某某支付工程款5334772.15元,但李某某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程某某的2015年08月至2015年12月工资22800元,于2016年09月失去联系。湛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6年08月30日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编号:湛人社监字[2010]第33号)责令李某某于2016年09月06日前支付程某某工资22800元,李某某仍拒绝支付。2017年06月10日,李某某的家属向程某某支付工资22800元以及2200元的赔偿款(合计25000元),获得程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以下: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受理案件材料、立案决定书等书证、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程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等。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对以上事实亦供认不讳,可与其它证据形成相互印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行为已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但李某某在提起公诉前已支付程某某的劳动报酬22800元,并赔偿2200元给程某某,获得被害人程某某的谅解;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其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六条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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