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广检一部刑不诉〔2020〕46号
被不起诉单位武汉市**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单位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号码91420106MA********。诉讼代理人:余某某(公司股东),身份证号码4201171993********,住武汉市新洲区**镇**村。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1241968********,汉族,高中文化,武汉市人,住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镇**村,武汉市**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月22日被广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单位武汉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及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0日,武汉市**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与广水市**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签订装修工程合同,对广水市“**国际酒店”进行装修工程。两个月后,工程因资金问题停工,李某某没有按照合同规定对施工人员进行工资支付,拖欠魏某某、陈某某等六个班组71名工人的工资共计626245元。2020年1月9日市人社局向武汉市**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下达《劳动保障监察改正指令书》,限其2020年1月12日前支付拖欠工人工资,该公司及李某某没有在限期内按照指令书要求完成工资支付。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甲乙双方就工程尚未完工这一现实情况而对支付令所列出的626245元工资总额重新进行了核算,李某某分两次支付工资共计37万元。2020年7月9日,广水市劳动保障监察局出具证明:“**国际酒店”装饰工程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全部清欠完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武汉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及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之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全部支付农民工工资、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武汉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及李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水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