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会检公诉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32196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镇**栋**号,经商。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3月19日被会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3月20日被会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会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于2015年6月左右承包会昌县某某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的会昌县财富港8#-10#楼的土建工程,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工程款必须专款专用,不能造成拖欠工人工资的情况。工程于2017年10月30日竣工验收,2018年2月8日会昌县某某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给李某某39172583.43元工程款。李某某在得到工程款后没有立即支付给其聘请的农民工,2018年2月被拖欠的农民工将李某某拖欠工资的事情反映到会昌县劳动监察局,李某某承诺2018年9月1日前会支付完其拖欠的工资。但是直到2018年9月1日李某某也未支付其拖欠的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的农民工多次联系李某某,李某某不接电话或拖延支付。2019年1月21日,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再次到会昌县劳动监察局反映李某某拖欠工资的情况。2019年1月22日会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李某某下发了(会)人社监令字〔2019]5号劳动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其于2019年1月27日之前一次性支付所拖欠的工人工资合计429844元,2019年1月27日李某某仍未支付。2019年2月1日会昌县某某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经李某某同意,在其交纳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中支付了42.5万元给被拖欠的农民工。截至2019年2月2日,李某某还拖欠陈某某班组4人7万元、刘某某班组7人8万元、刘某红班组7人7万元,总计拖欠18人次22万元。2019年3月19日,李某某被刑拘后,其家属积极支付所拖欠的22万元。截至2019年3月20日,李某某所拖欠的22万工资己全部付清。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劳动监察大队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某在移送审查起诉之前支付完劳动者报酬,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拟对李某某作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赣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会昌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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