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8211969********,土家族,小学文化,无业,捕前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慈利县**乡**村**组。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儋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2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儋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叶某某、李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2月19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至2017年10月,被不起诉人叶某某、李某某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承包了儋州市**农场**项目二标段、四标段施工工程,之后聘请多名民工进场施工。2017年8月至2018年6月施工期间,叶某某、李某某累计收到发包方**公司支付的工程款人民币3531860元(以下币种同)。叶某某、李某某以工程亏损为由,拖欠邓某某、颜某某等25名民工工资370736元。2018年10月29日,儋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叶某某发出《劳动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叶某某支付拖欠的民工工资,叶某某逾期未支付。2019年5月21日、6月20日,儋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先后二次向李某某发出《劳动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李某某支付拖欠的民工工资,李某某逾期未支付。
另查,2017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被不起诉人叶某某持有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622284801580********共有2266549.81元入账;2017年5月至2019年3月期间,叶某某持有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22010798010********共有6505415.21元入账。2017年6月至2019年10月期间,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持有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62284801502********共有1660603.61元入账。
2019年9月27日,海口铁路公安处儋州车站派出所民警在海南省屯昌县**路**市场附近抓获被不起诉人叶某某。同年10月19日,柳州铁路公安处桂林站派出所民警在桂林火车站抓获被不起诉人李某某。
2020年1月20日,被不起诉人叶某某、李某某的亲友已代为结清全部拖欠的民工工资370736元,邓某某等25名民工对叶某某、李某某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其亲友已代为支付全部欠薪工人的劳动报酬,取得全部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儋州市人民法院起诉。
检 察 官:陈超君
检察官助理:蔡敷隆
书 记 员:王有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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