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湄检刑不诉〔2020〕6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8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湄潭县,住贵州省湄潭县**街道**房**栋**室。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经湄潭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26日被湄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7日被湄潭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湄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9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李某某注册了贵州省**服务有限公司开展夏令营、拓展业务,李某某系公司的法人。阮某某、吴某某、卢某某、蔡某某、邓某某、郑某某、刘某某等人先后到其公司工作。期间,阮某某负责前台、接待及联系业务等工作,吴某某为教官,卢某某为心理咨询师,蔡某某、邓某某联系业务工作,郑某某为助教,刘某某负责外宣工作。李某某约定于每月15日支付工资,每月工资为1800元至2000元不等,但李某某从2019年1月至2019年7月间均拖欠阮某某等人工资未发放,共计拖欠阮某某、吴某某、卢某某、蔡某某、邓某某、郑某某、刘某某等人工资共计32092元。2019年11月26日,湄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李某某下发并送达湄人社监令字[2019]第14号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李某某于2019年11月28日17时前足额支付所欠劳动者工资32092元,但李某某逾期仍未支付工资,未按要求进行改正。
2019年12月17日,湄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该案移送湄潭县公安局立案侦查,2020年8月24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拒不支付阮某某等人劳动报酬的犯罪事实,并积极筹措资金主动将拖欠阮某某等人的工资共计32092元进行足额发放,取得了阮某某、蔡某某、郑某某、邓某某、刘某某、吴某某、卢某某等人的谅解。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害人陈述、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系公安机关合法收集,客观真实,具有关联性,可以证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并责令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书面具结悔过。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湄潭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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