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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检一部刑不诉〔2021〕10号

被不起诉单位湖北**建筑有限公司,单位地址湖北广水市**办事处**社区**路**大厦,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身份证号4222241967********,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汉阳区,湖北**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现住广水市**里**大厦。

本案由广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单位湖北**建筑有限公司及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湖北**建筑有限公司在承建广水市**项目1、2、3、4、5、7、8号楼施工期间,拖欠仇某某、魏某某、何某某等370余名农民工工资共计4509530元。2016年1月28日广水市人社局向湖北**建筑有限公司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限其2016年1月31日前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该公司及法人代表李某某没有在限期内按照指令书要求完成工资支付。

2016年2月,湖北**建筑有限公司积极主动筹措资金先支付农民工工资200万元,并承诺剩余部分工资支付期限。2017年2月至3月,该公司再次筹措资金将剩余拖欠的农民工工资250万元支付完毕。2021年1月6日,广水市劳动保障监察局出具《关于湖北**建筑有限公司拖欠农民工工资结案报告》,证明广水市**项目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全部支付完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湖北**建筑有限公司及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之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全部支付农民工工资、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湖北**建筑有限公司及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水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水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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