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耒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811967********,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湖南省耒阳市人,务工,户籍所在地及住址耒阳市**街道**组。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2019年8月27日被耒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9日被耒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耒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2年12月22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耒阳市工商局注册成立**装饰有限公司,并担任法人代表,经营室内外装饰、设计、施工,公司地址位于耒阳市***广场。公司成立后,李某某请黄某某、罗某某等人为公司做事,罗某某又喊来曹某某、陈某某、刘某某、梁某某等人该公司做事。民工工资都是李某某支付给黄某某、罗某某,罗某某再支付给曹某某、陈某某、刘某某、梁某某等人。2017年后开始拖欠黄某某、罗某某等人的工资。2017年10月9日,黄某某到耒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投诉**装饰公司欠其工资31500元。2018年2月13日,陈某某等七人到耒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投诉**装饰公司欠他们工资84832元。2018年7月10日,耒阳市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向**装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李某某收到《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后仍没有付清黄某某、罗某某等人的工资,耒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8年11月13日将该案移送至耒阳市公安局,该局于2018年12月13日对该案立案侦查。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到案后,己将**装饰公司所欠黄某某、罗某某、刘某某、梁某某、曹某某、陈某某、刘某甲、谢某某、陈某某等人工资全部付清了,并得到了黄某某、罗某某、刘某某、梁某某、曹某某、陈某某、刘某甲、谢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谅解
本案证据有: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领条及谅解书等书证;2.被害人黄某某、罗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并全部支付了所拖欠的民工工资,并取得了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衡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耒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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