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漠河市人民检察院

2024-09-11 admin 评论0

黑龙江省漠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漠检刑不诉〔2023〕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5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23031950********,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吉林省扶余市**小区2022年9月20日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黑龙江省漠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漠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2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3 年5月10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与漠河**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房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支付李某某工程款人民币3,240,000.00元,工程款足以支付工地工人工资。

2014年10月份,工地工程停工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拖欠16名工人工资未予支付。2014年11月13日,漠河**发展有限公司为解决拖欠工人工资问题,将工资人民币200,000.00元通过展某某交给李某某。李某某冒领了其中人民币37,875.00元工资,并将这笔钱用于工地建设没有支付给工人。

2015年2月6日,被害人赵某某到漠河县劳动保障监察局投诉李某某拖欠被害人赵某某、尹某某等工人工资。2015年2月9日,漠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责令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收到决定书三个工作日内核定拖欠劳动者工资数额并支付劳动者工资,责令改正期间,李某某仍未支付劳动者工资。

截至2016年11月9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仍拖欠工资人民币56,300.00元。经查询被不起人李某某具有支付能力,但其本人拒绝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直至2017年7月4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经侦查人员的多次劝导将拖欠的工人工资全部结清。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案发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提起公诉前将拖欠工人工资已经全部结清,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具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大兴安岭地区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漠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漠河市人民检察院

2023年3月27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