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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通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通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通检公诉刑不诉〔2019〕33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7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622197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上虞市******号,现住四川省通江县**********单元****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2018年8月7日被通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2日、2019年10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以来,李某某聘请朱某某管理猕猴桃园区,截止2018年4月24日共拖欠朱某某工资14万元。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8年4月24日向李某某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期限支付,其仍未支付。

侦查终结前,李某某已付清朱某某工资。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通江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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