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阳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11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21197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平定县,住平定县**镇**村。2020年4月24日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阳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5月9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曾是本市城区**路****健身会馆**,其于2016年拖欠三名员工工资共计12350元(其中王某某六个月工资共计7800元、杨某某3900元及路某某650元)。阳泉市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7年4月10日向李某某下达责令改正决定书,其仍未支付,后逃往外地失去联系。案发后,李某某表示愿意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并获得杨某某、路某某的谅解(王某某目前尚未联系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且其系初犯,并已获得部分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阳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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