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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阿克苏市检刑检一部刑不诉〔2021〕1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汉族197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9241973********,初中文化程度,阿克苏**农民专业合作社**厂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沙雅县,住新疆阿克苏市**公路**公里处阿克苏**厂,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阿克苏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阿克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李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9月17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注册成立阿克苏**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地址在阿克苏**公路**公里西侧**加工厂。自2016年至2019年1月,李某某在经营期间拖欠牛某某(门卫)、高某某(烤枣工)、刘某某(捡枣工)、赵某某(捡枣工)、张某某(捡枣工)、冯某某(捡枣工)等6名员工工资共计11.38万元。牛某某等人多次向李某某索要工资未果,后与李某某失联。2019年12月9日牛某某等人向阿克苏市人社局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李某某拖欠工资。监察大队于2019年12月11日向阿克苏**农民专业合作社传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2019年12月25日整改期限到期后李某某仍未进行整改,监察大队于2020年1月20日将该案移送阿克苏市公安局。李某某在被阿克苏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期间,已将冯某某等6名员工工资共计11.38万元支付完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其在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并自愿认罪认罚。现已将拖欠的11.38万元工资全部支付完毕,社会矛盾已化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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